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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百三十五章杀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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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让人可恨的地方。

    但这是发生在宋朝的故事。

    还没有三纲五常,但已将弑夫大罪定为十恶之一,连郑朗说的报社股东,若有直系亲属犯了十恶罪,都立即排除在股东之外。于是县尉想也没有想,就定成了死罪。但宋代出现一个比较超前的理论,人命关天,若是死刑地方zhèng fu不能执行的,除非在缴命盗贼与谋反的“乱臣贼子”时,一般的民事案必须要上报朝廷批准后才能执行。

    这种重视人命的观念,后来中国立国好几十年后,才出台这一制度,因此史学上又有一个说法,叫宋代拟今。

    因此判决书到了登州知州许遵手中。

    此人乃是一个很不错的官员,知长兴县时,救灾治水利,民勒石纪功。二千五百京官大闹地方,居然硬是没有找出许遵任何把柄。至今在考课院上,许遵政绩考仍是一等的。

    看了案子后,许遵产生同情之心。但案子最头痛的地方便是杀夫。于是许遵换了一个角度分析案情,既然按照礼法杀夫乃是十恶之一,那么一切得按照礼法来。阿云母丧未满在母丧期间,不准进行任何婚姻喜庆事宜。也就是说阿云在守丧未满的情况下,被叔叔准备下嫁到韦家,这桩婚约不仅无效而且违法。当事人与婚人也要判处三年徒刑。阿云的身份不能算是韦大媳妇,对于韦大来说仅是一个普通人,不存在杀夫大罪,应以“凡人论”其后又老实交待,应按宋律中关于自首减刑的律法处理。

    于是再次上报。

    事情闹大了。

    案宗呈到审刑院与大理寺,结果两部的官员在中间寻找又在律法里找到一条“杀人以伤者绞”就算阿云身份不是韦大的媳妇儿,谋杀未遂但伤了人的罪名也要判绞刑。

    处理肯定要处理的,不然老百姓动不动就抄家伙,这个天下还不得大乱,然判死刑确也过了。大理寺将发卷送回登州,许遵就抱着这种心思,不想阿云死。然后将宋律抱回家中看看到不久前,赵顼以皇帝敕书名义发下一条法律补文,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减二等论。所以郑朗说改制,即便改制后,当宋朝的官员想做好官仍不容易,以前是全面手,现在仍是多面手。没有本事,想做好官很难很难

    若按这个条文,阿云不当死,顶多是最重的流刑黠面流配三年,重得不能再重了,发向登州海外沙门岛。刑部判得不公平,再议。又将案宗递回刑部,刑部仍坚持己见。幸好此时许遵因考功一等,调回京城为大理寺丞。到了大理寺后许遵将这个案件主动接手,御史台官员不服,弹劾许遵因公枉法。

    许遵也恼火了,俺至今连这个阿云长得什么样都未看到,一直关在县衙里,枉鬼的法。况且其家父母已死,穷得一无所有,值得我去枉法?于是在朝会上将此案来龙去脉说了一遍。郑朗直皱眉头。

    赫赫有名的登州阿云案开始。

    阿云案好弄,关健是后面的事,果然,赵顼动了侧隐之心,下诏让王安石与司马光两个翰林学士再断此案。

    为什么郑朗会担心,就是两个学生的出身与经历。

    不可否认,司马光也想改革,但是那种不扰民的改革,不过这里的民是什么样的民,很成问题,他这种心态可见唐介、吕公著等等人身上这是出身造成的,从小含着金钥匙长大,潜意识地在维护士大夫与权贵的统治地位。

    王安石不同,甚至郑朗都不同,虽生在官宦世家,家中却很贫寒,若不是郑朗,郑家早就倒闭了,荥阳郑,在唐朝管用,在宋朝管什么用?因此潜意识地认为国家到了这种地步,乃是权贵与士大夫无限贪婪所至,必须将他们财富拿出来,分给国家与百姓。

    若没有郑朗调节,两个学生如今名列高位,早就开始抄家伙。

    正是两种理念的冲突,导致对案件判断不一。王安石赞同许遵判决,司马光赞同刑部判决。两人发生争议,别人吵赵顼还能劝一劝,这两人一吵,诸子百姓,唐律宋律,一起拿了出来。赵顼只听了一会儿,感到头昏脑胀,脑袋瓜子不够用了。想了想,还是自己判断吧,诏从遵议。滕甫不服,皇上,你判得不对,要重判。

    相权限制,皇权也要限制的,赵顼无奈,再诏送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重定。三个两制官员想了一想,仅是一个小姑娘,也未杀死人,能宽一点就宽一点吧,于是维持了王安石原判。赵顼松了一口气,刻意御批了一个字,可。

    那也不行,皇上的字在宋朝也未必是圣旨,分管司法的齐恢等官员又联名上奏,请赵顼收回成命。皇上,你这个判决是不对的,国法必须维护,不然国家就lll啦。

    这个问题可大条了,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两制以及一个皇帝出面,都没有解决,让谁来判?

    两方争吵,司马光认为因犯杀伤者,言因犯他罪,本无杀伤之意,事不得已,致有杀伤。除为盗之外如劫囚、略卖人之类皆是也然杀伤之中自有两等,轻重不同。其处心积虑、巧诈百端、掩人不备者,则谓之谋;直情径行、略无顾虑、公然杀害者,则谓之故。谋者尤重故者差轻。今此人因犯他罪致杀伤人,他罪虽得首,原杀伤不在首例。若从谋杀则太重,若从斗杀则太轻,故酌中令从故杀伤法也。

    于是总结出为盗杀伤人、劫囚杀伤人、略卖人杀伤人等适用自首免所因之罪从故杀伤法判刑的罪犯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即杀伤人都是因犯他罪本无杀伤之意,事不得已而致有杀伤,即他们杀伤人都是临时性的、非蓄谋的甚至是被迫的。考虑到他们杀伤人本无杀伤之意,事不得已,都是临时性非蓄谋杀人这些客观情节,那么在判刑时,若从谋杀则太重,若从斗杀则太轻,故酌中令从故杀伤法也。

    阿云杀人是谋杀绝非故杀谋(故意且蓄谋,即司马光所谓处心积虑、巧诈百端、掩人不备之类)与故(故意非蓄谋,即司马光所谓直情径行、略无顾虑之类)截然不同。故阿云不可轻恕。

    王安石则说刑统杀伤,罪名不一,有因谋,有因斗,有因劫囚、窃囚此杀伤而有所因者也。惟有故杀伤则无所因,故刑统因犯杀伤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其意以为于法得首,所因之罪既已原免,而法不许首杀伤,刑名未有所从唯有故杀伤为无所因而杀伤,故令从故杀伤法至今。

    也就是象为盗杀伤人、略卖人杀伤人、劫囚杀伤人等罪犯之所以在自首后要从故杀伤法判刑,是因为在自首免所因之罪后,要制裁他们不许首的杀伤罪,但对于这杀伤,刑名未有所从即律文未明确规定这是何种性质的杀伤(实际上无法明确规定),也未明确规定以何种刑罚去制裁这杀伤。在诸多犯杀伤罪中,惟有故杀伤则无所因,故杀伤情节既最恶劣又最简单,在量刑举重以包轻原则下,用故杀伤法制裁这杀伤最为得宜,故令从故杀伤法至今。因此仍从故杀伤法是一条量刑条款而非定罪条款,得免所因之罪后法律并不认为未犯所因之罪,从故杀伤法法律并非认定犯有故杀伤罪,自首情节并不影响对整个犯罪性质的认定。所以阿云谋杀后自首,仍属犯谋杀罪,但可以用故杀伤法判刑。

    郑朗说各伺其职,将郑朗害苦了。

    因为他没有参与权。

    苦思良久,制度是他制订的,必须要维护,没有参与权,可有建议权。因此隐晦地上了一奏,说这件案为什么闹得这么大,是有原因

    其一,太祖太宗时统一诸国,为求迅速从乱入治,采用乱世必用重典的思想,包括佃农偷吃主户家的一块树皮也要重惩不怠。宋初律法比唐朝还要重。其后国家大治,太宗晚年起,严刑竣法已经产生许多弊端,因此许多士大夫呼吁轻刑。包括郑朗自己经过多年苦思冥想,最终还是走回以德化为主,刑法为辅的上古夫子思想。

    这仅是其一,其二是阿云与韦大的关系,虽许遵用礼法断二者不能确立婚姻关系。但无论在司马光,还是在滕甫心中,多少还是认为二者有婚姻关系的,阿云以妻弑夫,不管成未成功,皆是罪不可赦。站的角度不同,看待问题不同。

    史上阿云最终是赵顼听从王安石意见,下诏书赦免阿云死罪,改为徒刑,不久大赦回去,重新嫁人生子。似乎一切走上美满的结局,惩罚也惩过了,重新做人了。然而司马光重新上台后,对此案念念不忘,再次以谋杀亲夫罪将阿云抓捕,斩首示众。

    若处理不好,不但引发两个学生自此走上截然不同的道路,这非常非常的可怕。而且会因此案,将散成一团乱沙的士大夫们再次凝聚成两团,这更可怕。

    赵顼就问了一句:“郑公之意如何?”

    郑朗答道:“为何不将此女带到京城亲自审问?”

    吕诲说道:“她仅是一个民女,如何带到京城?”

    因为案子已经将皇上都卷了进去,难道让皇上还要认识认识这个阿云?

    郑朗叹了一口气说道:“已经卷了进去,几十名士大夫,十几名朝堂重臣,若再加上我,有一个宰相,还有陛下,昔日汉武帝说郭解囡卫青得劝,可见他不贫穷。如今此女,还有什么地方不能带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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