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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三六章 骑兵难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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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的秦军编制当中,骑兵不算是整体的一个主要兵种,因为张嘉师在这么十年的发展当中,骑兵部队的发展依旧是其短板所在。

    其中缺乏足够的能够在战场作战的战马,以及训练以及及格的骑手所需要的周期时间长,是这个短板存在的关键。

    ……

    在中国历史上,养马在商朝的武丁时期应该是开始实行,而在西周时期成为一种相应的政策制度。

    西周就开始显露。在《周礼》中,马政就已是“甲兵之本,国之大用”。所谓马政,即关于马的牧养、征调、采办、使用和管理等等的政策与制度。三千年的漫长冷兵器时代,马政的兴衰,也是中原的兴衰。

    《周礼》规定,凡拥有16井土地者,可有戎马一匹,戎马4000匹,可有战车1000乘。周天子被尊为“万乘之王”,“万乘”的背后,是沃野千里,也是战马数万。

    “万乘”一如今日的核武器,具有战略威慑作用,能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因此,《周礼》才说用马、养马乃“甲兵之本,国之大用”,必须限制。《周礼》可以说为中国的千年马政奠定了制度基础。

    秦国在横扫六合之际,骑兵部队也有着一定的比率,这一点有可能是佐证了秦国当时候已经实行了《厩苑律》:

    在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评比耕牛,满一年,在正月举行大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田啬夫酒一壶,干肉十条,免除饲牛者一次更役,赏赐牛长资劳三十天;成绩低劣的,申斥田啬夫,罚饲牛者资劳两个月,如果用牛耕田,牛的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又在乡里进行考核,成绩优秀的赏赐里典资劳十天,成绩低劣的笞打三十下。

    借用铁制家具,因破旧不堪使用而损坏的,以文书上报损耗,收下原物而不令赔偿。

    率领放牧官有的牛马,牛马有残废的应急向牛马死亡所在县呈报,由县加以检验后将已死牛马上缴。如因不及时而使死牛马腐败,则令按未腐败时的价格赔偿。如小隶臣病死,应告其……处理;如小隶臣不是因病而死亡,应将检验文书报告主管官府论处。如系大厩、中厩、宫厩的牛马,应以其筋、皮、角和肉的价钱呈缴,由这个率领放牧的人送该官府。驾用官牛马而牛马死于某县,应由该县将肉全部卖出,然后上缴其筋、皮、角,并将所卖的价钱全部上缴,所卖钱如少于规定数目,令该驾用牛马的人补赔而向主管官府报告,由主管官府通知卖牛马的县销帐。现在每年对各县各都官的官有驾车用牛考核一次,有十头以上,一年间死了三分之一,不满十头的以及领用牛一年间死了三头以上,主管牛的吏、饲牛的徒、令、丞都有罪。由内史考核各县、太仓,考核各都官和领用牛的人。

    马政兴盛,对于军事的影响是显著的。有人说,西汉反击匈奴战争的辉煌胜利,实际上是依靠“马海战术”取得的。

    除了发展养马业,汉朝还引进外国良马。大宛为中亚古国,向产好马。汉武帝曾不惜费重金前往大宛国换取良马,换马不成,使臣被杀。武帝怒而发兵,另立新主,终于换来三千大宛良马,称之为“天马”,并下令在全国培育。

    从此,直至魏晋,“天马”就取代了本土马种。此马同侧的两蹄为同一方向,这种步法称为“对侧步”。对侧步能够极大地减少骑手受到的来自地面的冲击力,但对马的智商要求极高,须经过严格训练方能达到,一旦练成,有些马能遗传给后代。

    在唐代,不论是挑选良马的“相马术”、管理马匹的法律《厩库律》,还是国家设立的兽医机构,都达到了空前的完备程度。根据《唐六典》记载,马政机构太仆寺设有兽医600人,兽医博士1人。中央的兽医人数之多,在唐代以前是罕见的。在这样全面的呵护下,唐代马匹的数量之大,达到秦汉以来的最高峰。

    马政是政治的一部分,唐代的兴衰,也与马息息相关。唐太宗称帝后,生恐别人仿效玄武门政变,便特地挑选出忠心耿耿、经验丰富的亲军骑兵,专职守卫玄武门,这支劲旅史称“北军”。而中唐以后,被后世诟病的宦官之所以能专权,其根本原因也于宦官掌握了北军大权。

    而唐代宦官势力渗入北军始于盛唐,其中又以掌握马政为其开端。据《新唐书》记载,武则天为防备李唐宗室复辟,特命亲信的宦官任“飞龙使”一职。“飞龙”是唐代御马的尊称,匹匹皆是世所罕见的良马。从此,宦官开始掌握马权。

    “安史之乱”以后,唐朝历任皇帝的废立都与宦官有关,包括唐玄宗在内,共有4名皇帝死于宦官之手。晚唐宦官之所以长时间随心所欲的弑君干政,恰恰在于他们通过马政控制了最精锐的骑兵。

    唐朝马政的衰落,事实上也是《厩库律》的执行力度低下的体现。

    《厩库律》的主要内容如下:

    1:厩库律者,汉制九章,创加厩律。魏以厩事散入诸篇。晋以牧事合之,名为厩牧律。自宋及梁,复名厩律。后魏太和年名牧产律,至正始年复名厩牧律。历北齐、后周,更无改作。隋开皇以库事附之,更名厩库律。厩者,鸠聚也,马牛之所聚;库者,舍也,兵甲财帛之所藏,故齐鲁谓库为舍。户事既终,厩库为次,故在户婚之下。

    诸牧畜产,准所除外,死、失及课不充者一,牧长及牧子笞三十,三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羊减三等。余条羊准此。

    2:厩牧令:“诸牧杂畜死耗者,每年率一百头论,驼除七头,骡除六头,马、牛、驴、羊除十,白羊除十五。从外蕃新来者,马、牛、驴、羊皆听除二十,第二年除十五;驼除十四,第二年除十;骡除十二,第二年除九;白羊除二十五,第二年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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