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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汉穆拉比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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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穆拉比Hammurabi,统治时间:42年,BC1792--1750年。

    BC1792年,汉穆拉比继承了辛·穆帕利特的巴比伦王位。初期向亚述王沙姆什·阿塔德一世表示臣服。

    沙姆什·阿塔德一世统治时期,亚述势力如日中天,但其死后,庞大的帝国迅速衰落。

    BC1789年,亚述王子、总督雅苏玛·阿塔德被马瑞新国王斯姆瑞·利姆推翻,被驱逐回亚述。

    其得到雅姆哈德国的全力支持,代表了叙利亚的西闪米特势力雅姆哈德国意图复制当初埃卜拉第二王朝的辉煌,占据马瑞,将手伸进了美索不达米亚。

    亚述对其的无能为力加速了亚述帝国的瓦解。

    巴比伦王汉穆拉比一直作为亚述的属国,初始不便与马瑞接触,但在沙姆什·阿塔德一世死后,马瑞独立即成事实,才与马瑞结盟。这是巴比伦开始称霸美索不达米亚的第一步。

    之后巴比伦在没有外患的情况下休养生息,积极治理内政。

    汉穆拉比时期王室占有的土地分为三类:

    一、“供养(维持)宫廷之田”——以供职为条件所授份地,以纳赋税(纳贡)为条件所授份地。以供职为条件领有份地者包括士兵、官吏、塔木卡(商业代理人、高利贷者)等。士兵列都、巴依鲁以服军役而领有王室份地。其份地可由其成年儿子继承,但仍以服军役为条件;拒绝或雇人代其服军役者处死刑。

    二、“纳贡人”——指领有大部分王室土地是以纳赋税(纳贡)为条件的份地的人,他们受王室的剥削和控制,其份地亦不得买卖、抵押或传于女继承人。

    三、除王室土地外,古巴比伦社会还存在神庙土地、城市土地及私人土地。汉谟拉比法典和考古发现的契约文书及其他文献材料证明:私有土地占相当数量,土地租佃和雇佣关系已普遍流行。地租一般是收成的1/2或1/3。果园、菜园的地租为收成的2/3。

    土地价值随灌溉用水的供应情况而异,有的供应灌溉用水的园圃地租高达收成的3/4。高利贷业甚为活跃,神庙和酒店同时经营高利贷业。高利贷业的活跃促进债务奴役制的发展。债奴被称为基萨图。在家庭和婚姻关系方面,还保存父权和夫权的家长制残余。父家长可将其妻或子女卖为奴隶或使之变为债奴,子女须为其家长杀害的他人子女抵命。

    古巴比伦社会分为三个等级:

    一、“阿维鲁”为全权自由民,上层是统治阶级,下层多是纳税、服兵役和徭役的自耕农和士兵;

    二、“穆什钦努”为依附于王室土地的无权自由民,古巴比伦时代还存在其他类似穆什钦努的依附阶层;

    三、“瓦尔都”(男奴)和“阿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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